摘要註: |
本書作者在研究刑事證據規則基本理論, 內在結構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的系統化立法建議. 作者認為, 現代證據規則是對自由心證與證據裁判主義衡平的結果. 刑事證據規則的基本框架是以確保證據可靠性的證據能力規則為中心展開, 分為證據運用基礎規則, 證據能力規則, 證據程序規則三部份. 作為中心的證據能力規則又進一步分為基礎與基本兩部份, 並以基本規則為核心, 而該基本規則形成的內在邏輯是把口頭證言作為證據可信性基礎展開. 此外, 作者還探討了單個證據規則的內在構成, 主要特色是對證明標準在待證事實上的層次性, 舉證責任轉移的內在機理和程序化進行了初步探索, 對證據開示的程序進行了設計, 對意見證據規則之鑑定規則的專門性界限進行了分析, 對非法實物證據的運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